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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针对医药机构疫情防控发布“七个禁止”

时间:2020-06-08 17:11:24  来源:本站  作者:

  依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新形式、新变化,按照省、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现发布大同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望各级各类医药机构遵照执行。

  一、禁止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接诊发热或/和呼吸道症状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设立预检分诊,对于发热或/和呼吸道症状患者要按程序引导至大同镇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只有经发热门诊排查转出后,各医疗机构方可对发热或/和呼吸道患者进行诊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情况和承担职责进行演练,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发热或/和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转及处置。做到有序衔接、无缝对接。

  二、禁止不符合防疫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复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好我市医疗机构复诊的相关要求,区卫生监督局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予以关停整改。

  三、禁止就诊人员聚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患者情况实行预约诊疗、错峰诊疗,实现一患一医一诊室的基本要求,患者候诊间距不少于1.5米。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要落实陪护制度及探视制度。原则上轻症患者不允许陪护,不能自理患者或重症患者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并且人员必须要固定。

  四、禁止医护人员防护不合格上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不同岗位、不同科室要按规范要求落实个人防护级别,各岗位人员在岗期间不允许低标准或高标准防护。

  五、禁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场所消毒走过场,出现漏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规范进行消毒药物配制,建立科学合理消毒制度、做好消毒记录。严格落实好物表、空气、个人手卫生,防止出现交叉感染。

  六、禁止各药店无处方销售退热药品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药物。各药店必须凭具备资质的医生处方方可售卖退热药品和治疗呼吸系统疾病药物(包含OTC药品),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买药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现住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全区药店药品规范销售情况监督检查力度。

  七、禁止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上门静点,一经发现,将以非法行医最严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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