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和大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安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市企业延迟复工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我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企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企业)、群众生活必需(食品生产、生活品供应等企业)和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企业)除外。
(二)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上述例外企业和按照行业特点正在连续生产的企业,在做好防护工作的前提下,以保障生产基本运转和人员最少化为原则组织生产,辅助人员原则上2月9日以后复工。
(三)建筑类企业(新建项目和停工项目)开复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3月16日。因疫情防控、污染治理、民生工程实际,需连续作业和应急处置的工程项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提前开复工。
总体要求:未制定防疫预案及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企业员工未经防疫筛查、体温检测的一律不得上岗。
授权各企业法人代表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灵活组织本企业职工到岗上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把复工复岗输入关。企业开复工前必须制定复工返岗工作预案。做好健康防护,严格职工体温筛查,做好车间、食堂、宿舍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消毒,要求上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企业提前与拟返岗复工员工做好对接联系,做好重点疫区返同员工情况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控监测管理,给予企业必要的指导。加强摸底排查,根据企业报送情况,及时做好各企业复工人数、重点监测人群等数据摸底排查,加强人员分类防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强化督促检查,检查企业复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并予以指导企业规范生产行为。做好应急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对企业上报情况及时处置、准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