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中院行政审判团队承办案件入选2019年度山西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19年度山西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我市中院行政审判团队赵林承办的“郝某诉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和“张某花诉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入选。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郝某诉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已被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所确认。因此,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告知义务不属于处理期限、通知或送达等程序方面的轻微违法,而是能够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损害的严重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本案对于行政机关严格界定程序轻微违法的范围,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张某花诉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后认定工伤问题,是工伤认定案件中的难点。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发病后直接送至医疗机构抢救”是否为该类工伤成立的法定要件方面产生争议。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人社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不仅要考虑职工对医学专业知识和疾病风险的认知能力是否符合常理,也要充分考虑认定结果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以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准确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这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向社会公布行政审判十大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对行政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对社会生活有示范效应,有利于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并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