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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房地产管理局、临汾市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汾市尧都区第二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09-07 15:41:53  来源:本站  作者:

  上诉人◎◎◎◎(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安宇公司)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区二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市房产局与区二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临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5)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06)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市房产局及安宇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雪、贾海龙,上诉人安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军卫,被上诉人区二院的委托代理人徐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原第◎◎◎◎号院中的13间房屋系由市房产局(原尧都区房产局)经营管理的直管房,一直由区二院(原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租赁使用。2000年1月1日,双方签订《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区二院租赁以上房屋作门诊部,租赁期为一年,月租费1320元。根据《临汾市直管公房普查统计表》(平房)显示,房屋建筑面积393.14㎡,使用面积为263㎡。2002年因拆迁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区二院依据上年度合同于同年1月18日支付了当月的租金。2002年临汾市人民政府对鼓楼广场实施连片拆迁改造,安宇公司取得了拆迁开发资格。2002年4月24日,区二院依据原临汾市清产核资领导组的确认和批复、原临汾市国资局颁发的产权登记证,出具了《鼓楼东大街第◎◎◎◎号尧都区二院门诊部土地来源说明》,内容为”鼓楼东大街第◎◎◎◎号尧都区二院门诊部于1952年由政府划拨组建医院,后来经过改建作为门诊部,正常营业经营至今,特此说明。”据此,安宇公司将该第◎◎◎◎号院拆除。2003年12月19日,区二院与安宇公司签订了《房屋货币还迁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区二院)将还迁房屋建筑面积666.45㎡(其中营业面积301.60㎡,住宅面积364.85㎡)及附属设施(以所附签拆迁登记表为准)。二、乙方(安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房屋还迁面积、躲迁费、附属设施等共计194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肆万元整(货币还迁计算表附后)”等。随后区二院与安宇公司进行了结算。市房产局得知区二院与安宇公司达成房屋货币还迁协议后,市房产局于2005年7月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市房产局出租的13间393.14㎡房屋中,有7间249.82㎡门面房由区二院用以营业,有二间71.38㎡用于大门,院内四间71.94㎡作为非营业用房。在还迁过程中,安宇公司是以营业用房按5000元/㎡;住宅(非营业和大门)用房按1000元/㎡计进行的货币支付。而相同地段房屋还迁,市房产局与安宇公司达成的协议营业用房按13000元/㎡、非营业用房按6000元/㎡计进行的货币支付。

  在诉讼过程中,市房产局就房产行政确认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确认尧都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7日对尧都区二院所作《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批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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