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安宇公司)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区二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市房产局与区二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临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5)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06)临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市房产局及安宇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陈雪、贾海龙,上诉人安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军卫,被上诉人区二院的委托代理人徐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汾市尧都区鼓楼东大街原第◎◎◎◎号院中的13间房屋系由市房产局(原尧都区房产局)经营管理的直管房,一直由区二院(原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租赁使用。2000年1月1日,双方签订《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由区二院租赁以上房屋作门诊部,租赁期为一年,月租费1320元。根据《临汾市直管公房普查统计表》(平房)显示,房屋建筑面积393.14㎡,使用面积为263㎡。2002年因拆迁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区二院依据上年度合同于同年1月18日支付了当月的租金。2002年临汾市人民政府对鼓楼广场实施连片拆迁改造,安宇公司取得了拆迁开发资格。2002年4月24日,区二院依据原临汾市清产核资领导组的确认和批复、原临汾市国资局颁发的产权登记证,出具了《鼓楼东大街第◎◎◎◎号尧都区二院门诊部土地来源说明》,内容为”鼓楼东大街第◎◎◎◎号尧都区二院门诊部于1952年由政府划拨组建医院,后来经过改建作为门诊部,正常营业经营至今,特此说明。”据此,安宇公司将该第◎◎◎◎号院拆除。2003年12月19日,区二院与安宇公司签订了《房屋货币还迁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区二院)将还迁房屋建筑面积666.45㎡(其中营业面积301.60㎡,住宅面积364.85㎡)及附属设施(以所附签拆迁登记表为准)。二、乙方(安宇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房屋还迁面积、躲迁费、附属设施等共计194万元整。大写壹佰玖拾肆万元整(货币还迁计算表附后)”等。随后区二院与安宇公司进行了结算。市房产局得知区二院与安宇公司达成房屋货币还迁协议后,市房产局于2005年7月提起诉讼。
另查明:在市房产局出租的13间393.14㎡房屋中,有7间249.82㎡门面房由区二院用以营业,有二间71.38㎡用于大门,院内四间71.94㎡作为非营业用房。在还迁过程中,安宇公司是以营业用房按5000元/㎡;住宅(非营业和大门)用房按1000元/㎡计进行的货币支付。而相同地段房屋还迁,市房产局与安宇公司达成的协议营业用房按13000元/㎡、非营业用房按6000元/㎡计进行的货币支付。
在诉讼过程中,市房产局就房产行政确认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确认尧都区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7日对尧都区二院所作《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确认批复》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业的主管行政机关,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对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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