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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来信(82):“城墙防盗法”也是一种“懒政病”

时间:2021-01-11 14:28:05  来源:本站  作者:

  俺是一个表情呆板的人。一般,大喜之下,绝不轻易露出上下16只牙齿。大悲之下,绝不轻易从泪腺放出一滴眼泪。其实,按照人的本性,大喜大笑、大悲大哭,是性情之事。像我这样,作为一个高级动物,都不能做到像一些低级动物那样那样,喜则摇尾、悲则乞怜,反而要无论悲喜都是面无表情,或者因环境的需要,进而喜则哭、悲则笑,这是有比较复杂的历史原因的。

  说到大哭。那是在上一世纪的时候。当时,学习英雄模范是小学生们经常遇到的事情。有一次,学校组织学习某救火牺牲的英模事迹。大家集中在操场上,在初夏太阳底下,万人聚集,聆听校长主持的学习动员大会。听完之后,为表达对此英模的仰慕与崇敬,有老师提出,同学们能聆听领会这种崇高之事,当有所表示以示学习英模之心才好。于是他提出一个建议,既然,当代有此救火英模,我们也当大哭以示尊敬。因为一般在我们江苏农村,有威望之人去世,十里八村的人都会跑去大哭。当时我想,这一提议是较为中肯的。因为能够亲身体会英模救火乃至牺牲的机会不是太多。比如小学校舍的结构主要是水泥预制板,学校被大火吞噬的可能性不大。而要去野地里放火,最多也就烧掉几把干芦苇,难以实现成为救火英雄的抱负。既然如此,学习英模的愿景能以大哭来表示,倒也妥帖。这位教员的于是被采纳,学习英模动员大会就以组织各班同学大哭结束。最后,同学们有两手揉捏眼眶呈哭泣状的、有干嚎的、有拿手帕轻声梗咽的。而我,体会到了指令性哭泣的痛苦,也只能用两手揉捏眼眶呈哭泣状。物极必反,于是,至此之后,无论周边场景如何,绝不大哭。

  说到大笑。也是在小学时代某次大笑让俺这辈子不想大笑。某年班干部评选,按照惯例,一般下届班干部是谁,班主任会在课间用几分钟时间,宣读一下谁、谁、谁,是班长了、是学习干部了,就这样吧。临了命令大家鼓掌,以表示同意。突然有一年,老师别出心裁的提出,班干部可以由同学提名。这下倒是很不习惯。不但不习惯,还有同学提名俺做班干部。对俺而言,太感意外,颇有饿了半月的饿汉看到窝头的感觉。当时,俺就露出上下16只牙齿大笑了一番。谁知这一笑,就笑坏了。不仅班干部“选举会”不欢而散,最后的结局还是恢复了旧貌,班主任宣读一下谁、谁、谁,是班长了、是学习干部了,就这样吧。临了命令大家鼓掌,以表示同意。物极必反,于是,至此之后,无论周边场景如何,绝不大笑。

  原来以为,俺的这种遇事不哭不笑、控制表情的本领是相当高超了。但不想,俺的这种控制表情的本领却又输在一个幼儿园小朋友的身上。这位小朋友,不但可以不哭不笑,还能够欲哭则笑、欲笑则哭,更是高超。这是一个朋友家的小孩。朋友为了让自己的后代实现德、智、体、美、劳飞速发展的良好目的,让他的小孩去参加了一种引进自国外的指令式学习方法培训班。此类学习班,就是让儿童在一定的时间内,反复计算完几百道数学题。以此迅速提升儿童的自学能力与计算能力。于是,这个孩子就在指令性学习的环境下,培养出了一套遇哭则笑、遇笑则哭的本事。比如,当他无法完成时间规定内的习题时,为免受父亲的皮肉和斥责之苦,他便可以哭,编造各种理由表示自己完不成指令,比如肚子疼啊、头晕啊、难受啊,一旦父亲许可了他的愿望,他便会偷偷大笑,也就是欲笑则哭。反之,父亲询问其对指令式学习方法培训班的学习成就,他又会大笑,笑容满面自述学习的成果。而在晚间熟睡时,又会痛骂“我不要学,我要玩”,而后大哭,此便为欲哭则笑。

  原本,不哭不笑,是压制本能。为了服从屈从集体意志而假哭假笑,是违背人性。而为了服从某种权威的奖励与惩戒,更要去故意控制表情,欲哭则笑、欲笑则哭更是一件背离道德的糟糕事情。无怪乎,我们会有裹小脚、人造盆景;会有哭丧婆、卖笑女;会有为夫差尝粪大笑的勾践。而喜怒形于色,或悲天悯人的大哭或喜上眉梢的大笑,或释放胸怀大哭大笑甚至会招来祸事。反而是欲哭则笑、欲笑则哭,将自己的性情伪装起来而善于运用,反倒是厚黑成功学中的一种方法。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不哭不笑好。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30日潇湘晨报)

  此前,广州和长春等地也出台过类似法规,并引发“帮忙”和“添乱”的争议。应当承认,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因为,在很多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上,存在过错的男方经常出现财产隐瞒或转移现象,而如果没有这样一条法规的保护,少数妇女只能望“财”兴叹,当起冤大头。

  本意是“帮忙”的法规,为什么会给人以“添乱”之感?虽然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如果运用不当,动不动就查询对方财产,引起反感不说,还容易导致婚姻破裂。而且,根据法律,夫妻也是相对独立的个体,都有权保护自己包括财产在内的隐私,各类银行机构也不得向非存款人提供储户的财产状况,除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需要。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还要考虑到与上位法的相通和兼容,不能在出台之初,就与其它法律相悖,先“打”了起来。如若这样,在执行过程中,遭遇肠梗阻或选择性执法,也就不言而喻。

  当然,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夫妻之间也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对有欺瞒行为的一方,法律总不能袖手旁观。只是在何时干涉,这里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笔者以为,应当在婚姻行将破裂之时,法律才可以“铁肩担道义”。如夫妻间感情实在难以维系,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中一方不了解掌握对方的财产状况,则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此时才允许夫妻互查财产,让法律起到保驾和应急作用。而这样的法规最好能升至国家层面,成为法律,而不是一地一规,一地一立。

  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夫妻之间诚信的义务,也是对现代人诚信缺乏的一种婉讽。通过这一立法,夫妻之间如果能领悟到生活要义,懂得相处之道,学会增强互信,推进财务公开,维持家庭和谐,无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

  为了防盗,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坑郑村岙底自然村的76户村民居然自发集资修了一道城墙将村子“围”起来。据村干部介绍,“办这件事,村民们心最齐”、“没有人不说好”,另外,修城墙还得到镇政府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支持,镇里还为此支援了5万元。(31日《广州日报》)

  高墙大院,森严壁垒,出入须用门禁卡,耗资50万的铜墙铁壁,岂能防盗效果不好?但在外界看来,“筑墙防盗”的做法未免有点暴发户的心态,且“闭关”之法看起来也不太融洽,如此“防盗法”难免招致热议——但不妨看淡村民们“修城池”,倘若觉得划算,自己受益,村民的做法顶多“另类”而已,反倒是公众“眼红多事”。

  “城墙防盗法”,顶多是自我折腾,恰如村民自己挖条水沟、修个栅栏般随意,不足以犯众怒。但偏偏有政府临时“插一脚”,比如,修城墙的三成支出由村里和镇上出,且“镇里为此支援了5万元”。如此一来,一个“自家工程”摇身得到“公共支出”的青睐,并顺手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只是,这笔钱以怎样的名义通过审批,又如何能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呢?

  其实,镇上盗贼猖狂,正是“治安不力”的写照,“防贼”早就该被深化为公共命题。如果,“修建城墙”是这命题的一部分,自然要经受起监督和质疑——从这个层面上,当地政府未免有“懒政”之嫌。须知,“城墙防盗法”也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顶多是不疏而堵。虽然,当地镇政府可能在权衡投入收益比之后决定“支援”,但城墙并不是长远之计,这算盘是不是打偏了?

  短期来看,防贼效果甚佳,领导任内,可能天下太平,而走马换任之后,未免盗贼重来,因此,“城墙防盗法”也同样有只重眼前政绩之嫌。难以想象,一个地方政府的治安举措,既不是靠缩小贫富差距、淳朴当地民风,也不是靠法律普及、巡逻严打,而偏偏走出什么“500米城墙”的歪门邪道。村民们富有想象力,政府表示赞同和支持,这不是典型的懒政吗?

  “城墙防盗法”,是很多地方政府的一种僵化思维——有贼怎么办,建城墙呗!如此僵化在事物的表象方面,继而以幼稚的“治标”方法自居,怎么能不花冤枉钱,怎么能药到病除呢?尽管,“城墙防盗法”并非是政府所创,然而政府在其中扮演的“支持者”角色,反倒让人哭笑不得,这种思维的局限性,同样暴露了地方的“懒政病”。

  贪官都是有能力和水平的官员,有能力和水平的官员不一定都是贪官。这句话很俗,但是漏洞不大。因为,官员选拔总体上还是优胜劣汰,这是基本规律。例子自然很多,但是最新看到的一个例子是,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段波“很有说服力”。

  1月3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段波因受贿2431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13日,针对段波“改判无罪”的上诉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17岁参加工作,段波从一名民警干起,凭借才能和水平,2008年4月由临汾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升任运城市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官至副厅。在临汾、运城地区,段波之名家喻户晓。他曾是全国优秀人民警察、中国百名优秀青年卫士、全省公安系统百名功臣、山西省十大杰出青年……但是,这一切在2008年9月8日发生举国震惊的襄汾尾矿溃坝事故导致277人死亡那一天起,画上了句号。

  现在约略知道的是,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矿主张佩亮让段波浮出水面,这个“发于矿、败于矿”的亿万富翁,与段家的关系非同一般,正是他与段波的一笔干股协议,令段波名“垂”全国,掉入深渊。2002年张通过段用一千五百万元买下一座煤矿,两年后转手卖了一亿五,张说要分给段,段也答应了,只是没有立即拿走。后来段的父亲又注资撤资二百万元,以为段免责。此外,包括有的煤老板送房送车,段都为了免责费尽心机。可惜,谎言毕竟是谎言,再真的证据也是假的和不完整的,法庭并未被欺骗也未采用。

  身份各异的贪官,有的开口索要,少一分也不行;有的半推半就,不收白不收;更有甚者,收一半退一半,美其名曰“雅贪”。但是,段波不一样。比如,逢年过节,得过段波恩惠的人,无不希望表达心意,但除了几个关系很铁的心腹,多数人根本见不到段波,他几乎从来不在临汾,“不在海南就在北京”。据说,他儿子过十二岁生日,趋之若鹜的送礼人都被告知,“这个生日不收礼”。然而,最终令段波身陷囹圄的大案表明:一般不收钱,是不收一般人的钱。一旦收,就不一般。于是,光是住房,段家位于临汾市尧都区的一处独门独院,奢华场景令人难忘;在北京,他女儿住在一处名为“观塘”的别墅;另一处豪宅,由段波之妻与上中学的儿子居住。

  段波此人“弥勒面貌,相扑体态,鹰隼眼光,雷霆作风”,这样一位政法精英,突遭“双规”,有人感慨,“双面段波,功不可没,罪不容恕。”此双面实乃黑白两面。段波倒下,必然么?不一定,因为这是溃坝大案引发的落马;偶然么?也不一定,因为那个吊儿郎当不像生意人的张矿主是个定时炸弹,迟早都会开花。何也?请记住:“我一件衬衣一万多,你们谁送得起?”段波环顾会场,厉声强调,“趁早别跑别送,我只认工作!”这是多么熟悉的声音!又是多么似曾相识!

  然而,我们又不能不感叹,段波终于倒下了,又毕竟倒下了,这仅仅是天意么?这也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么?他又会惊倒多少“难兄难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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