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刑法之所以要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进行规制,是因该行为具有可责性。在证券市场上,影响证券供求关系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宏观因素,包括经济周期、市场利率、经济政策、非经济因素等;二是微观因素,包括公司所属行业性质(发展前景、商品形态、需求形态、生产形态)、企业结构(生产结构、商品流通结构、竞争结构、价格结构)、产品生命周期等。但在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同时,证券交易价格又反作用于证券供求关系,当证券(或某一证券)价格稳步上扬时,由于市场惯性作用和投资者的期望值增加,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支配下纷纷入市,造成证券需求增加,供给减少;反之,当证券(或某一证券)价格逐步下滑时,投资者会纷纷抛出,造成证券需求减少,供给增加。
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者正是利用了市场的上述辩证关系,采用连续交易、联合操纵、虚抛、相对委托、扎空、拉抬、拉高出货等手段影响证券供求状况,造成某一证券在一定时期交易的繁荣或低迷,迫使其他投资者以操纵者控制的价格参与交易,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1)实施价格垄断,破坏证券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造成资源浪费。证券市场的科学性在于,它能够以自由竞价的方式,由投资者根据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自由选择资金的投向,使资源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在连续交易、联合操纵等情况下,操纵者控制了大部分筹码,投资者想买入某种证券,如果不接受操纵者给出的价格就无法成交。其结果必然使证券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最终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造成资源浪费。
(2)虚构供求关系,破坏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虚抛、相对委托等不法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虚构证券供求关系,表现为某一证券在一定时期的虚假繁荣或低迷,使其他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跟进。证券市场真实的供求关系被虚假的供求关系所掩盖,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做出正确决策,严重的将导致整个证券市场发生巨大波动,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具体说来,这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方式可细分为:
第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前者是指集中了大量的资金入市,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制造虚假的交易量,或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它有别于利用信息优势,或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市场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集中资金优势往往与“合谋”、“洗售”方式一起实施。后者是指一个或数个行为人同时大量抛售自己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造成其价格的下跌。
第二,利用信息优势。是指利用自己或者他人所掌握但尚未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有关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大量买入或者卖出证券,使其价格上涨或下跌。一般的做法是事先若干人共谋,组成临时性组织,将资金集合起来,并制定好步骤,蓄势待发。然后与被操纵的目标股票的上市公司的某些内幕人员串通,得悉某利空消息。于是,资金入市反复操作,制造虚假繁荣,同时散布不实的利好消息,导致股价大涨,引诱大批投资者跟进。圈套设计好后,等到内幕人员知悉的利空消息即将公布之机,趁高价放出手中持股,并大量做空。内幕信息一公布,股价大跌,操纵者却早已席卷了巨额利益。或者利用自己掌握或他人提供的利好消息,在利好消息尚未向其他投资者公开前,集中资金优势大量低价买进该证券,等利好消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后,其他投资者大量买进该证券时,操纵者趁机卖出该证券,赚取高额利润。
第三,联合买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谋并联合起来,利用其资金优势,集中巨额资金同时买入某种证券,以人为地抬高其价格;或者利用持股优势,同时集中抛售其持有的证券,以压低其价格;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同时大量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人为地压低或抬高其交易价格。因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特别强调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表明了联合买卖的同向性、真实性。对大多数通过交易活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来说,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都是非常重要的,缺少上述优势,操纵目的往往很难实现。相比之下,这些优势在行为人从事同向的、真实的交易时作用更大。故联合买卖仅限于共同作为买方或者共同作为卖方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
第四,连续买卖,是指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连续以高价买进或以低价卖出,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参加交易的行为。行为人通过这种连续的交易行为,达到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的目的,以便从中渔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操纵者连续以低进高出或者高进低出的方式频繁交易,以达到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价格的目的;二是以冲销转账的方式反复作价。即由一集团或公司利用其不同的身份开设两个以上的账户。以冲销转账方式反复作价,将证券价格压低或者抬高,而操纵者支出的只是部分的手续费用。其本质是利用洗售的方式连续买卖证券,以达到操纵的目的;三是以拉锯的方式反复作价。即操纵者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开设账户,以同一笔或者数笔证券反复地通过某个证券商买进,然后通过另一证券商卖出,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引诱小投资者盲目跟进,从而达到操纵证券交易的目的。
行为人利用上述四种具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有时可能只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有时可能同时选择上述多种方式进行。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就可以认定。
本案中,吕新建、丁福根等人与朱焕良就曾采取合谋利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买卖0048股票,实施了联手操纵0048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从1998年11月28日至2001年1月19日间,被告人丁福根等人在吕新建的指使下,在全国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账户1500余个,利用委托理财、国债回购、借款、股票抵押、资金抵押的方式在全国120余家营业部融资54亿元人民币,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2000年间达最高峰根据统计吕新建方账户最高持股56420937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的55.36%),联合连续买卖0048股票,吕新建方在统计期间内,累计共买入166612658股、卖出166897178股,最高一日交易股数达26453481股,最高一日交易股数占市场成交的比重达97.90%。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这种操纵市场的行为称之为“通谋买卖”。刑法的这一规定,又可具体分为相互进行交易和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两种形式。这两种交易尽管行为的对象不同,但都以事先“与他人串通”为前提,都属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其通谋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约定一方出售证券时,另一方购买该证券;其二是约定买卖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这种约定应理解为只要求双方的申报有相对成交的可能性,而不要求时间、价格、方式完全相同。
构成相互进行交易,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且彼此之间有意思联络。二是须行为人事先就时间、价格和方式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仅要求时间、价格上相似和数量上一致。三是须以行为人存在故意为前提,即行为人共同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具体方法是事先两人合谋,一方卖出,另一方买进。一买一卖的行为,在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上互相配合。委托交易制造虚假的交易繁荣,让不明真相的其他投资者也跟着倒了进去,损失惨重。
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是指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其投机原理是:当股价看涨需要买进以赚取低买高卖差价利润时,或者当股价看跌需要高价卖出低价补回以赚取差价利润时,利用自己并不持有而是借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入交易,即利用券商提供的资源为自己赚钱。
本案中,吕新建方与朱焕良通谋,大肆采用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互相进行买卖0048股票交易的方式。被告人丁福根等人在吕新建指使下与朱焕良串通,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互相买卖0048股票,建仓期间,朱焕良与吕新建约定每股买入价格为14.5元,1999年4月18日,经朱焕良和吕新建联手,在大规模倒仓后,吕新建账户上已持有0048股票31772532股,按朱焕良、吕新建协议内容双方已达到了此前商定的分仓要求,1999年5月标志建仓完毕,为以后的进一步操纵奠定了基础。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所谓“自买自卖”,是指行为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既当买方又当卖方,只作形式上的证券买进或卖出,实际上并不转移证券所有权。自买自卖并没有增加证券交易量,纯粹是一种虚假交易,目的要制造一种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随买卖,从而人为抬高或压低某种证券交易价格,借机牟利或转移风险,损害他人利益。自买自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第一,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不同账户进行相互交易。从一个账户卖出某证券,再从另一账户买入该证券,以此造成该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误导投资者,并从中得利。以这种形式实施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行为人既是买主,又是卖主;行为人用不同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对象为同一证券;交易价格和数量相同或相近;不同账户交易方向相反。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
第二,行为人利用账户,以冲销转账方式反复作价从事自买自卖,实际支出的只是部分手续费,但却通过哄抬或压低价格获得巨大的利益。
第三,行为人通过委托不同的证券代理商进行自买自卖,由于受托者是证券公司,两者就形成一种虚假买卖的委托。在此情况下,如果受托者明知委托人是在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依然接受委托并进行有关的交易行为,则行为人与受托者均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
第四,让他人利用自己的资金与自己进行证券交易,制造某种证券交易频繁的假象,使其他投资者产生错觉,实施买入或卖出行为,引起证券价格变动,仍属于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本案中,受吕新建指使,被告人丁福根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对敲、对倒,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利用融资、控盘、倒仓、分仓,对敲、发布重组消息、并购公司、519行情和2000年春节股票大涨行情,实施了拉升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根据统计,吕新建方在统计期间内共自买自卖0048股票6523笔,累计交易99061485股,最高一日对倒股数高达2059189股,最高一日对倒成交股数占市场成交比重的96.82%,累计转托管0048股票170153585股。
(4)其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利用职务之便,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这种情况主要是证券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从业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接受委托、报价等职务便利,人为地以打时间差、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证券等手段故意压低或抬高证券价格。第二,利用虚假证券信息操纵价格。虚假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关于已经存在的有关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等事实因素的虚假信息,也包括关于证券交易价格走势方面的虚假信息。如故意散布足以影响市场行情的流言或不实资料,扰乱投资人的判断能力,从而引诱其买卖该证券。第三,操纵者采取声东击西的方式,操纵某种类型股票中的一种,以达到操纵同类型其他股票的目的。由于证券具有可比性、地区性、同行业性及相关性,会形成所谓“概念股”,操纵者通常操纵“概念股”的“领头股”以达到操纵交易价格的目的。第四,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他人或者以某种利益引诱他人买卖证券。第五,技术陷阱。有的操纵者利用制造虚假的图示的方法,达到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目的。第六,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证券。第七,封盘炒作,又称利用涨停板制度炒作。其炒作原理是:行为人为了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在开盘时投入一定的资金买进,以涨停的价位封住盘,造成多方攻势凌厉的假象,然后利用持筹者惜筹的心理,吸引更多的买盘跟进后,自己则施展多翻空的手段,撤回买盘资金。第八,利用修改计算机中存储的报盘数据,抬高股票价格以获利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统计,0048股票价格从1998年11月的15元左右至2000年2月21日飙升至84元。1999年4月18日吕新建方账户持有0048股票31772532股占流通股比例42.85%,当时市值817824973.68元,到2000年12月1日吕新建方持有0048股票54563228股,占流通比例的47.82%,当时市值为1980099544.12元。在10个跌停板后的2001年2月5日吕新建方账户合计持有0048股票20191537股按上一交易日收市价13.17元计算,吕新建方持0048股票市值为265922542.29元。仅吕新建方持有的0048流通股票市值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从8亿元人民币升至约20亿元人民币而最后又跌至2.6亿元人民币的起伏过程,足以说明在吕新建、朱焕良指挥下,被告人丁福根、庞博等人,人为进行了操纵0048股票价格的犯罪活动。同时,根据统计,吕新建方账户交易0048股票累计买入金额达6234639842.82元(不含交易印花税、券商佣金、经手费等费用),累计卖出金额达5868869331.54元,吕新建方账户在统计期末持有0048股票的估值为265922542.29元。根据“盈利=持股估值+累计卖出金额一累计买入金额”的公式进行计算,吕新建方账户的盈利估值为一99847968.99元(未扣除交易费用)。0048股票由于人为操纵形成了大盘暴跌,0048不跌,大盘狂涨,0048狂涨的特点,0048股票曾被当年称为不跌的股票,是市场上有名的庄股。其操纵形式表现为基本面、技术面和策略方面。基本面表现为成立公司收购股权,融资、入主董事会、安排董事控制上市公司,成立中科系公司,吕新建通过写文章和发表以K先生谈话的文章制造风险投资理念和国企大盘股理念。在技术方面利用股票走势图形来观察和预测0048股票市场的走势和内在规律及指标。被告人丁福根可以利用技术图形通过具体的图形、指标和计算方法对0048股票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未来走势。丁福根等人采用对敲、对倒的方法来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量,使股票走势图形形成虚假交易量,交易量越大说明成交数量越高,越容易操纵0048股票价格。通过操作技术图形,配合控制0048股票把0048图形走势作好看。在策略上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及股市操作规则,在全国各地营业部广泛布点,分散账户,避免监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丁福根、庞博、边军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沛霖、总经理李芸为使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何宁一为使所在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吕新建等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并按照吕新建的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0048股票价格,严重影响了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予以惩处是正确的。
被告人:丁福根,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市人。2001年4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沛霖,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2001年2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庞博,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2001年2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宁一,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县人。2001年2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上诉人):李芸,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2001年2月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边军勇,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束鹿县人。2001年2月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蕾,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2001年4月11日因窝藏被羁押,同年5月18日被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