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第二中级法院高志海/文图发布时间:2003-04-02 09:15: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等6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对丁福根等三人分别判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主犯吕梁与朱焕良在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吕梁(原名吕新建,在逃)与朱焕良利用其在海南成立的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大量收购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梁将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及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方式影响其股票的交易价格。而董沛霖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吕梁意图操纵中科创股价,但仍与其所在公司总经理李芸及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宁一商定,通过帮助吕梁融资为各自所在公司获取利益,共为吕梁融资人民币7.7亿余元。同时边军勇也为其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福根、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中科创股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福根、庞博、边军勇、董沛霖、李芸等人明知吕梁等人意图操纵中科创股价,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吕新建融资,严重影响了中科创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依法应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