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晋政第36号令)等,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二、禁火区域为吕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负有防火的责任与义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街道办)。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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