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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0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0-08-24 09:23:01  来源:本站  作者:

  2020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消除防雷安全隐患,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防雷重点领域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防雷安全隐患,主动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杜绝责任性雷击事故发生。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治方案和防雷安全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等特定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并向受检单位提供规范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内含资质证复印件),保证服务质量。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目前,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已由市气象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前往办理。

  吕梁市气象局负责对全市易燃易爆等特定场所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防雷重点单位和防雷检测资质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各级气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互联网+监管”、信用惩戒等有效措施,强化防雷安全监管,并动态更新防雷重点监管对象信息库。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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